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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9号

- 发布日期:2026-03-20 17:31:17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9号

****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U308M

法定代表人:聂*昊

地址: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街西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你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东门外雨水井晴天有水自厂内流出,水体呈褐色,向水流上游溯源,发现冻库南面自西向东第3个雨水井内有褐色污水自西向东流动,经东门内雨水井流出东门外雨水井,上述雨水井内水体与生产车间中产品、设备清洗废水颜色一致,现场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东门外雨水井、冻库南面自西向东第3个雨水井、东门内雨水井进行了采样监测。你公司现场调来挖掘机对冻库南面自西向东第3个雨水井西侧(管道上游)开挖,发现该位置埋地设置有并行的1条通向污水站的生产废水管道和1条雨水管道,两条管道均破裂,生产废水渗漏至雨水管道中,从而经冻库南面自西向东第3个雨水井→东门内雨水井→东门外雨水井直接排放进入厂外环境,雨水管网连接排渠,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第九章节(三)“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第49页注明,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气浮+A2O工艺)进行处理,通过生产废水排放口(DW001)排放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即你公司涉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资料各1份,说明你公司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