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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1号

- 发布日期:2026-03-20 17:31:08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1号

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4WB38N0Q

法定代表人:赵*君

地址:肇庆高新区古塘西路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2月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如下: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我局委托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现场废水排污口编号为“WS-00097”)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根据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30403号)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WS-00097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1mg/L(标准限值90mg/L,达标),氨氮浓度为0.100mg/L(标准限值10mg/L,达标),总磷浓度为4.14mg/L(标准限值0.5mg/L,超标7.28倍)。即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2月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1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予以确认。                                                                                 

2.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30403号及送达回证。

3.环评审批文件(肇高环建〔2017〕3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得到妥善治理,保证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