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89**
法定代表人:国**
住所: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41号肇庆万洋众创城C2#厂房2层201
2025年12月22日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广东省**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检查和噪声监督性监测。2026年1月8日,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ZJD)字(2026)第010801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9日将该报告送达你公司。根据报告,你公司北面厂界外1米监测点的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0dB(A)。经查,你公司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中的3类夜间标准限值55dB(A),监测结果超过标准限值5dB(A)。即你公司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1月19日李**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予以确认。
2.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1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ZJD)字(2026)第010801号],2025年12月22日《监测期间现场工况调查表》《平面图》《污染源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证明你公司噪声监测结果为60dB(A)。
3.你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提供的《广东省**有限公司年产600万个塑料瓶、450万个塑料盖、300万个塑料外壳、600万个塑料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及其审批意见,证明你公司各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请求我局免予或从轻、减轻处罚。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检测时段内的噪声源可能并非完全由你公司产生。检测地点位于商住混合区,周边交通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也有噪声产生,且厂房与生活住宿区域仅相隔10米,可能导致检测结果偏差。二、即便噪声超标,检测结果显示超标幅度较小,你公司排污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相对轻微。三、你公司积极整改,消除影响。在收到我局的检测结果后,立即调查噪声来源并加以整改。四、你公司噪声违法行为系初犯,且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本案噪声监测结果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严格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及测量方法进行了背景噪声测量及测量结果修正,经测量你公司北面厂界外1米监测点噪声测量值为61.2dB(A)、噪声背景值为55.1dB(A),修正后噪声结果值为60dB(A),该监测结果真实准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
第二,你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噪声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你公司未能落实企业自身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能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落实车间噪声隔音措施,其对本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
第三,改正违法行为是法定义务。你公司在现场检查后未第一时间修复车间大门和关闭门窗,不存在主动消除行为。我局已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改正违法行为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是减免处罚的前提条件。
第四,本案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案涉违法行为在该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中没有符合的情形,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此外,我局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审查,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在《行政处罚申辩书》中陈述申辩的理由。现我局对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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