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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罚字〔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04-24 11:06:25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肇庆市**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

法定代表人:黄**

地址:肇庆高新区古塘北路古驿街**厂房

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市**包装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制浆工序清洗地面的清洗废水和清洗拖地拖把废水分别通过车间地面凹槽和车间洗手台下方的管道排入厂房外雨水方井,雨水方井通过管道接入你公司纸板车间东面雨水井,经西面出厂区前雨水井到西面出厂区后下游雨水井,再连通到**雨水管网汇入排渠前,最后排入长岸排渠。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公司**雨水管网汇入排渠前、纸板车间东面雨水井、西面出厂区前雨水井、原纸仓库西门雨水井、西面出厂区后下游雨水井等点位水体进行取样监测。经查阅你公司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你公司生产废水应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21101号]显示原纸仓库西门雨水井、纸板车间东面雨水井、西面出厂区前雨水井、西面出厂区后下游雨水井、**雨水管网汇入排渠前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40mg/L、199mg/L、336mg/L、386mg/L、282mg/L。即你公司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1月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3月4日对程*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予以确认。                                                                                 

2.2026年1月9日《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2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211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你公司的废水监测结果及排放的水污染物情况。

3.2026年1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你公司及时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天以下。

4.你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页)、《肇庆市**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肇庆高新区环保局关于肇庆市**包装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高环建〔2019〕10号),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均回用不外排,制浆工序生产车间产生的清洗废水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5.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现我局对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10%+20%)×100万=30万元”,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4407086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