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新罚字〔2026〕6号
广东聚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125HW1E
法定代表人:石则和
住所: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肇庆华粤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车间二及仓库
2025年12月15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聚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2025年12月13日凌晨4时44分你公司污水储罐自然爆裂,储罐内的油墨废水外溢至厂内雨水口,并从厂内雨水管网流出。你公司于当日7时30分发现油墨废水外溢后,立即采取沙袋封堵雨水口、对污水站地面油墨废水进行清洗回收、对涉及的园区雨水管网进行冲洗并回抽冲洗水等措施。现场检查时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西面厂界外下游管网、储罐内的冲洗水分别进行采样监测,并于2026年2月11日出具《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21001号]。经调查发现,你公司自行编制的《广东聚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无与水污染事故相关的应急方案内容,且未经过专家评审对外发布等程序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综上,你公司存在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12月30日、2026年2月9日对刘**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产生废水污染物,且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予以确认。
2.2025年12月15日《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2月1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21001号],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已排向城市管网。
3.你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提供的《广东聚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证明你公司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4.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告字〔202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现我局对你公司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三十四、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2.3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另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5万元整(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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