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新罚字〔2026〕8号
大旺澳美涂装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26342672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汝林
住所:肇庆市高新区沙沥工业园文德四街南面创业路东面肇庆广顺五金有限公司厂房A
2026年1月31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旺澳美涂装厂(普通合伙)(下称“你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厂涂装生产线正在运行,需密闭生产的喷涂工序部分门窗呈打开状态,未完全密闭。该工序已配套建设“喷淋+活性炭+UV光解”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前、UV光解箱后装有干式过滤网,滤网已浸湿腐烂穿孔,活性炭被喷淋液打湿,活性炭呈灰白色,且表面已有较厚积尘,配套的UV灯管大部分熄灭,未正常亮起。我局高新区分局委托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厂废气排放口DA001非甲烷总烃污染因子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DA001排放口废气达标排放。即你厂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1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3月9日对蓝**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喷涂工序生产空间未完全密闭。
2.2026年1月31日《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有机物现场监测采样原始记录表》、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2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21201号],证明你厂DA001排放口废气达标排放。
3.你厂于2026年3月9日提供的《关于肇庆大旺澳美涂装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肇高环函〔2010〕40号)、《关于大旺澳美涂装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大旺澳美涂装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页),证明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4.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告字〔2026〕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厂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现我局对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十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3.14裁量标准 “空间、设备密闭情况: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另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人民币柒万元整)。
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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