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新罚字〔2026〕7号
广东鲜活果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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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建昇
地址:肇庆市高新区科技大街东1号
2026年1月25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鲜活果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东门生活污水总排口(厂界外市政污水井)检查时发现有水体排出,水体呈淡黄色,立即对你公司厂内污水管网进行溯源。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原应经污水管网自流至集水池,再通过水泵抽进调节池,最后进入生化处理后排放,当天你公司对污水站集水池损坏的抽水泵进行维修,污水站处理工艺暂停进水,污水存在集水池、管网以及污水站配套的应急池中,管道中涨满生产污水,导致污水自西向东流。后经排查发现C区(生产车间)东侧的生产废水污水井有管道损坏情况,进一步导致A、B区生产废水渗出至C区(生产车间)东侧的生活污水总排口。检查当天,我局高新区分局委托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接厂界外污水总排口厂内污水井、厂界外污水总排口上软管(即生活污水总排口)等监测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站于2026年3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30402号]显示接厂界外污水总排口厂内污水井总磷浓度3.29mg/L、氨氮浓度23.9mg/L、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7140mg/L,厂界外污水总排口上软管(即生活污水总排口)总磷浓度2.76mg/L、氨氮浓度13.3mg/L、化学需氧量浓度高达7730mg/L。你公司在对集水池损坏的抽水泵进行维修,污水站处理工艺暂停进水期间仍持续生产,导致生产废水外排,即你公司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1月2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2月3日、3月26日对梁**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机械设备故障及修理记录表,证明你公司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排放水污染物持续时间在1天以下,属于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2.2026年1月25日《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3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30402号],证明对你公司的废水监测结果及排放的水污染物情况。
3.2026年4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你公司已限期内完成整改。
4.你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提供的《广东鲜活果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000吨糖果制品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证明你公司污水站处理工艺情况、生产废水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5.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现我局对你公司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1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10%+10%)×100万=20万元”,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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