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8号
蔡颖思(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0319860618****
地址:肇庆高新区创业路8号肇庆市本海高新机器制造厂厂房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26日、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情况如下: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建设有塑料吹膜机2台、涂布机2台、印刷机1台,主要从事塑料薄膜生产销售,主要工艺为PE膜-印刷-复合-涂布-烘干-分切-次品复卷-打包-成品,现场未配套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即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同时,你作为直接负责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环保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却未组织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1月26日、2026年2月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2026年3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资料各1份,说明你公司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 你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广东**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任职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即日起六十日内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或者自行关闭建设项目。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粤公网安备 441290020000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