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0号
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15181723K
法定代表人:陈*昇
地址:肇庆高新区凤岗工业园科技大街东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东门生活污水总排口检查时(厂界外市政污水井)发现有水体排出,水体呈淡黄色,立即对厂内污水管网进行溯源。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原应自流至污水站处理后排放,当天废水站无运行,你公司当天对集水池损坏的抽水泵进行维修,污水站处理工艺暂停进水,污水存在集水池、管网,以及污水站配套的应急池,管道中涨满生产污水,导致污水自西向东流。后经排查发现C区(生产车间)东侧的生产废水污水井有管道损坏情况,造成A、B区生产废水渗出至C区(生产车间)东侧的生活污水总排口。即你公司涉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1月2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2月3日、2026年3月2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2.环评报告节选页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产废水得到妥善治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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