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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3号

- 发布日期:2026-06-04 16:58:09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3号

肇庆**水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8MAE1T2E49W

法定代表人:刘*星

地址:肇庆市高新区北江大道4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3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如下:你公司车间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我局委托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4月2日,根据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40201号〕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所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2×10³mg/L,超出标准限值(500mg/L)2.04倍。即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3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2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对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予以确认。 

2.2026年3月20日《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和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4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402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你公司的废水监测结果为氨氮、总磷浓度达标,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04倍,且排放的是B类水污染物。                                                                               

3.你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表1中排污单位污水总排口 间接排放限值的要求。

4.你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提供的车间用水明细,证明你公司废水日排放量在50吨以下。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得到妥善治理,保证达标排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