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执法公告公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8号

- 发布日期:2026-06-04 16:58:05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字体: 【打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8号

肇庆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9203216T

法定代表人:余*泉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4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排污许可证登记的废气排放口有10个,但该公司实际建设有21个废气排放口,其中11个排放口未在排污许可证进行登记。未登记的废气排放口具体如下:C栋3个、D栋1个、E栋4个、F栋3个,收集电镀、蚀刻、丝印阻焊、车间环境等生产工序废气,均已按相应污染物配套碱性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废气治理设施。即你公司存在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5月2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你公司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2.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产废气得到妥善处置。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