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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罚字〔2026〕9号)

- 发布日期:2026-06-16 16:38:40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254731393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

地址: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凤岗西街6号

2026年2月5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WS-00092)正在排水,我局高新区分局委托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WS-00092)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2026年3月4日,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30404号]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WS-00092)所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0mg/L,超出标准限值(60mg/L)0.33倍;总磷浓度为1.32mg/L,超出标准限值(0.5mg/L)1.64倍。即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2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3月31日对黄**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予以确认。                                                                                 

2.2026年2月5日《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3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3040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你公司的废水监测结果为氨氮浓度达标,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0.33倍、总磷浓度超标1.64倍,且排放的是B类水污染物。

3.你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提供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提取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高新建〔2022〕38号)、《广东逸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提取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页)、污水站运行日记录表及每日处理水量汇总表,证明你公司废水日排放量在50吨以上200吨以下,且排放的是B类水污染物。

4.我局于2026年4月7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你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或减轻从轻处罚,主要事实理由如下:一、你公司并无实施本次“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本次违法行为为近两年来初次行为并具有偶然性。你公司近2年的历次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的记录均显示稳定达标排放,本次废水超标直接原因是取样当天废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因急于参加年会,于当日16:00左右对全部设备进行停机处置,存有溢流水位,导致二沉池至巴氏槽管道中仍继续流出生产废水,你公司无主观恶意违法的故意。二、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轻微且持续时间短,客观上并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本次为生产废水微量的偶发性溢流,并非持续性生产排污行为,未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周边居民投诉。三、你公司已及时采取全面整改措施,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综上,你公司的本次“违法行为”确实轻微且已及时改正,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请求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你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现场检查、监测报告等材料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WS-00092)正在排水,经对该排放的生产废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总磷浓度超标。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有效处置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应承担的环保主体责任及应履行的义务,根据调查询问并结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清楚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情况及排污许可证中生产废水污染防治要求,却在污染物未完全妥善处置的情况下,停止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导致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可见你公司对本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才予以考量“不予行政处罚”,而在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

第二,本案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相关影响。你公司生产废水未处理完毕时关停废水处理设施导致生产废水未经有效治理超标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你公司的异常排水影响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治理,且你公司并非初次违法。

第三,本案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你公司废水超标因子数目为2个,案涉违法行为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6条规定不予处罚需同时满足的情形,且该违法行为未纳入《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改正违法行为是法定义务。你公司超标排放的生产废水已经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并未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同时,改正违法行为是你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你公司2026年3月28日、4月15日采样检测生产废水达标排放是履行改正违法行为法定义务的结果,结合整案,你公司并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相关条件。

综上,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你公司近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裁量要素,我局在裁量过程中已严格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运用适当,因此不采纳你公司的申辩理由。  

你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申请,2026年6月3日在《西江日报》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现我局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2%;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裁量权重3%;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裁量权重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7%+2%+3%+5%)×100万=17万元”,本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7万元整(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根据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5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52501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均达标,你公司已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已在西江日报(地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同意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额8.5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万元,因此本案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4407086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