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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罚字〔2026〕10号)

- 发布日期:2026-06-16 16:38:38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广东澳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8MAK4KJLQ48

法定代表人:桂成菊

住所:肇庆高新区创业路8号肇庆市大旺本海高新机器制造厂厂房6

2026年1月26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澳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从事塑料薄膜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塑料吹膜机2台、涂布机(辊涂机)2台、印刷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PE膜-印刷-复合-涂布-烘干-分切-次品复卷-打包-成品,主要原辅材料为水性油墨、水性复合胶、水性压敏胶等。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审批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公司新建项目应当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报批而擅自开工建设。即你公司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1月26日、2月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3月20日对桂成菊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案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已投入生产使用。                                                                                                                                                                                                              

2.你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提供的《广东澳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价格表》《租赁合同》《收据》等,证明案涉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3万元。

3.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1月30日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页,证明结合原辅料及用量,你公司案涉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

4.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告字〔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本案免除处罚,主要事实理由如下: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你公司于2025年9月启动注册流程,9月19日交付定金,落实环保办理手续事宜,由于办理营业执照需要门牌号,工业园区申请门牌号耽误了时间,受春节假期及登记审批流程影响,导致营业执照于2026年2月14日正式核发。而环评编制需以合法企业主体为基础,营业执照出具前无法正式启动环评文件编制与盖章工作,导致前期工作启动滞后;二、项目备案证办理周期制约。环评报告报批前需完成项目备案,本项目备案材料准备、初审、部门审核流程较长,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于2026年4月底正式出具。无有效备案证无法完成环评报批手续,备案完成后你公司立即组织环评单位完善报告、完成内审及修改,最终于2026年5月具备提交条件;三、未办环评调机试产。你公司原计划先把环保手续办理完毕即可搬厂,故原计划2025年9月—12月办理环保。一月开始装机调试完毕,过完春节后三月可以正式投入生产。由于之前的厂房是租用的,故搬厂提前三月告知房东,便于房东能退押金和另找租客,所以你公司一月开始搬厂装机调试,又遇电不够用,只能一台一台机调试好,故到现在未能正式投入生产,节后机器调试和上周安排拉电的。综上,本项目环评报告于5月提交,系营业执照办理、春节法定假期、项目备案审批等客观因素叠加所致,非主观拖延。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

一、本案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才可开工建设,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是你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你公司“工业园区申请门牌号耽误时间”“受春节假期及登记审批流程影响”“项目备案证办理周期流程较长”导致环评办理工作滞后不能成为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理由。你公司明知案涉项目建设需办理工商登记、项目备案、环评文件报批等各项审批手续,但自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长达5个月的期间内,均未积极推进办妥前述各项手续,未预判流程办理时长,怠于履行手续办理主体责任,且在环评文件未报批前就开工建设,你公司对案涉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本案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一月开始搬厂装机调试,又遇电不够用,只能一台一台机调试好,故到现在未能正式投入生产”的陈述申辩与我局查明的事实不符。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2026年1月2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台吹膜机、1条辊涂线、1台印刷机正在生产,与此同时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案涉未批先建违法事实清楚。

三、本案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你公司本案虽属于首次违法,但并未在我局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且你公司生产线均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废气均未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而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4条规定不予处罚需同时满足的情形,且该违法行为未纳入《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综合整案的案件事实,违法情节等,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四、本案不属危害后果轻微。结合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案涉建设项目于2025年10月29日建设,于2025年12月1日调试生产,生产线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废气均未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而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危害后果不容忽视。

综上,你公司不满足相关规定不予处罚情形要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你公司的罚款在裁量过程中已严格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陈述申辩的理由。现我局对你公司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建设情况,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即罚款金额为(20%+15%)×430000元×5%=7525元。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7525元整(人民币柒仟伍佰贰拾伍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4407086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