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颖思: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3**
住址:广东省**
2026年1月26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澳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从事塑料薄膜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塑料吹膜机2台、涂布机(辊涂机)2台、印刷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PE膜-印刷-复合-涂布-烘干-分切-次品复卷-打包-成品,主要原辅材料为水性油墨、水性复合胶、水性压敏胶等。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设备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该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审批手续、验收资料。即该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蔡颖思)作为直接负责该公司环保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未组织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1月26日、2月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3月20日对桂**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蔡颖思)作为直接负责该公司环保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存在未组织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案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等。
2.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1月30日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页,证明结合原辅料及用量,该公司案涉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
3.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6〕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2026年6月2日,你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本案免除处罚,主要事实理由如下: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该公司于2025年9月启动注册流程,9月19日交付定金,落实环保办理手续事宜,由于办理营业执照需要门牌号,工业园区申请门牌号耽误了时间,受春节假期及登记审批流程影响,导致营业执照于2026年2月14日正式核发。而环评编制需以合法企业主体为基础,营业执照出具前无法正式启动环评文件编制与盖章工作,导致前期工作启动滞后;二、项目备案证办理周期制约。环评报告报批前需完成项目备案,本项目备案材料准备、初审、部门审核流程较长,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于2026年4月底正式出具。无有效备案证无法完成环评报批手续,备案完成后该公司立即组织环评单位完善报告、完成内审及修改,最终于2026年5月具备提交条件;三、未办环评调机试产。该公司原计划先把环保手续办理完毕即可搬厂,故原计划2025年9月—12月办理环保。一月开始装机调试完毕,过完春节后三月可以正式投入生产。由于之前的厂房是租用的,故搬厂提前三月告知房东,便于房东能退押金和另找租客,所以该公司一月开始搬厂装机调试,又遇电不够用,只能一台一台机调试好,故到现在未能正式投入生产,节后机器调试和上周安排拉电的。综上,本项目环评报告于5月提交,系营业执照办理、春节法定假期、项目备案审批等客观因素叠加所致,非主观拖延。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
一、本案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公司、你“工业园区申请门牌号耽误时间”“受春节假期及登记审批流程影响”“项目备案证办理周期流程较长”导致环评办理工作滞后不能成为未验先投的理由。该公司明知案涉项目建设需办理工商登记、项目备案、环评文件报批等各项审批手续,但自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长达5个月的期间内,均未积极推进办妥前述各项手续,未预判流程办理时长,怠于履行手续办理主体责任。该公司在环评文件未报批前就开工建设并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存在主观过错。你作为直接负责该公司环保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未组织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对案涉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该公司“一月开始搬厂装机调试,又遇电不够用,只能一台一台机调试好,故到现在未能正式投入生产”的申辩与我局查明的事实不符。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2026年1月2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台吹膜机、1条辊涂线、1台印刷机正在生产,生产线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废气均未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而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即该公司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案涉未验先投违法事实清楚。
三、本案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该公司本案虽属于首次违法,但其生产线均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或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气均未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而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不符合《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序号1规定不予处罚需同时满足的情形,且该违法行为未纳入《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综合整案的案件事实,违法情节等,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四、本案不属危害后果轻微。结合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案涉建设项目于2025年10月29日建设,于2025年12月1日调试生产,生产线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废气均未经过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而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其危害后果不容忽视。
综上,本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对你的罚款在裁量过程中已严格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我局不予采纳你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陈述申辩的理由。现我局对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对个人,裁量权重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未建成:裁量权重6%;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对个人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即(25%+5%+6%)×20万=7.2万元”,结合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7.2万元整(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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