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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罚字〔2026〕14号)

- 发布日期:2026-07-13 14:43:27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肇庆鑫途水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8MAE1T2E49W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

地址:肇庆市高新区北江大道49号肇庆腾顺电器有限公司综合楼206

2026年3月20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肇庆鑫途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车间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我局高新区分局委托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2026年4月2日,根据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40201号]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所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2×10³mg/L,超出《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标准(500mg/L)2.04倍。即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3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4月21日对刘卫星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排放B类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一次。                                                                                 

2.2026年3月20日《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肇庆高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年4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高)环境监测(SJD)字(2026)第04020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你公司的废水监测结果为氨氮、总磷浓度达标,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04倍。

3.你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提供的2026年1-3月份用水明细,证明你公司废水日排放量在50吨以下。

4.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现我局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七、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2.7.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1个,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裁量权重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裁量权重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7%+5%)×100万=12万元”,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4407086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