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执法公告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新罚字〔2026〕15号)

- 发布日期:2026-07-13 14:43:25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广东精英纺织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1710747Y

法定代表人:虞生余

地址:肇庆市高新区创业路1号

2026年3月25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精英纺织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站建设有2套“水喷淋+UV光解”废气治理设施,分别经臭气排放口1(DA015)和臭气排放口2(DA016)排放。现场检查发现,臭气排放口2(DA016)配套建设的UV光解箱内有5处灯管指示灯已熄灭,喷淋塔正在运行;臭气排放口1(DA015)配套建设的UV光解设备灯管指示灯全部熄灭,未正常启动。经查,臭气排放口1(DA015)UV光解设备电闸已断电关闭,现场将设备启动,发现该套UV光解设备通电后可正常运行。你公司污水处理站UV光解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废气未经有效治理排放至外环境。即你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3月2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4月16日对吴**、杨**,2026年6月24日对吴**、彭**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的《废水废气噪音管理程序》《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等,证明你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天以下,属于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配合调查等。                                                                                 

2.你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工艺以及排放的是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3.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印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新违改字〔2026〕14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新罚听告字〔2026〕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你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本案免予处罚,主要事实理由如下:一、本次UV光解设施停运系设备突发故障,不存在主观故意逃避监管、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1.你公司环保硬件与运维体系为行业标杆,无主观违法动机;2.案涉设施异常为设备突发故障,非人为刻意断电停用;3.违法行为存续时间极短,未造成实质性环境污染后果。二、你公司将持续深耕环保标杆打造,争做行业示范样板,全面升级运维体系,杜绝同类故障再次发生,主动接受监管监督,自愿承担合规教育义务。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其一,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材料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臭气排放口2(DA016)配套建设的UV光解箱内有5处灯管指示灯已熄灭,臭气排放口1(DA015)配套建设的UV光解设备灯管指示灯全部熄灭,UV光解设备电闸已断电关闭,未正常启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事实清楚。其二,案涉UV光解设施停运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防范的突发意外事件,系你公司事前疏于维护、事中巡检缺位共同导致的人为放任结果。你公司3月24日巡检时发现DA015治理设施配套的电柜下方散热电扇已坏,却未进行维修,你公司明知 UV光解设施降温排气散热部件损坏,该故障隐患存在引发设备跳闸、UV光解设施停运的可预见风险,且完全清楚污染防治设施一旦停运,会造成废气未经有效治理直排外环境,却放任电扇故障隐患不维修,属于明知该废气未经有效治理直排外环境的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脱离了监管范畴,因此存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其三,你公司在巡检时并未仔细检查DA016配套建设的UV光解是否每一条都是亮着的,说明日常巡检流于形式、未实质核查UV光解灯管运行等核心情况,未履行监管巡检职责,希望或放任UV光解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未经有效治理直排外环境的危害后果发生。因此,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第二,本案不属没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环评文件及排污证要求该废气需经处理后排放,是基于减少环境影响而作出的环保要求,你公司臭气排放口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部分未运行的行为造成废气污染物未经有效治理直接外排的行为,客观上必然会损害大气环境容量,增加环境承载力负担,因此其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不是没有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第三,本案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本案违法行为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9规定不予处罚需同时满足的情形,且该违法行为未纳入《肇庆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综合整案的案件事实,违法情节等,本案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第四,本案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我局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审查,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裁量要素、裁量权重确定处罚金额,就你公司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近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等裁量要素,我局在裁量过程中已严格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计算,裁量基准运用适当。

综上,改正违法行为是你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并未同时满足不予处罚的其他法定要件,因此本案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裁量基准运用适当。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陈述申辩的理由。现我局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已经审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3.5.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裁量权重0%;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即10%×100万=10万元”,结合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44070860115624103500990800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报送我局高新区分局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高新区分局地址:肇庆高新区知青路第二行政区   

邮编:526238   联系人:何小姐   电话:3646009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