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络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网络集中促销行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有序发展,各网络经营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规范促销行为,诚信守法经营。我局现对网络经营主体开展“双十一”“双十二”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作如下警示提示:
一、不得违法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按照规定办理主体登记和相关审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外,均应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并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有关行政许可(食品、药品等经营许可)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不得无底线营销
网红主播不得利用弱势群体及灾难事件等进行流量变现、卖惨式网络营销等行为,销售商品信息含有色情、软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内容的商品,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底线的营销行为。
三、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商品
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不得销售与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或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和电动自行车“解限速”装置等违法产品等。不得销售非法宣称疾病预防、治疗,未经注册或备案非法宣称保健功能的食品、无标签标识、无合格证、无警示标志的“三无”儿童和学生用品,“炸包”“臭包”“玩具手雷”“圆珠笔刀”等“三无”问题产品。不得销售侵权假冒产品。
四、不得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七日无理由退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购消费的合法权利,除消费者定制、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期刊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采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五、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构成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
六、不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售卖虚假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活动
各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警示提示,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从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违法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15。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