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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政策宣传专栏第十五期】以案释法:市场准入退出限制问题

- 发布日期:2025-08-02 17:15:32    来源: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为强化法治、维护秩序,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系统梳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中市场准入退出限制问题,供社会各界参考和学习,希望各界关注政策公平性,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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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典型案例,

系统梳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四大类型问题,

供社会各界参考和学习,

希望各界关注政策公平性,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01

案例一

某地文件规定外地共享单车投放运营企业须在本地设置分支机构

案例内容

某地印发文件《关于互联网租赁助力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共享单车投放运营企业必须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属于第三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情形。

02

案例二

某地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获得补贴企业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案例内容

某地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本地,不减少注册资本”。

案例解析

上述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属于第四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的情形。

03

案例三

某地部门文件对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

例内容

2017年3月16日,某地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的意见》,规定“核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是否与执业许可登记的地址相符并具备开业条件,办公场所是否达到600平方米以上”。

案例解析

相关文件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属于第一项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形。

公平竞争环境的构建

需法治保障与公众参与。

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

12315、12345热线举报违规行为,

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