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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严重失信风险告知单

- 发布日期:2019-07-02 09:17:58    来源: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局 【字体: 【打印】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风险告知单

 

为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对象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二、联合惩戒实施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相关处理决定认定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情形之一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并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一)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性别、证件类型及号码、家庭住址、婚姻登记类型及办理日期;

2.当事人严重失信行为事实、列入依据;

(二)婚姻登记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5年,自婚姻登记当事人信息被婚姻登记机关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之日起计算。

婚姻登记当事人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间,又发生《备忘录》规定失信行为之一的,管理期限重新计算。

三、联合惩戒措施

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参考;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婚姻登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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