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方式:
(1) 现场申办:大旺街道办和各社区居委会社会救助窗口;
(2) 线上申报:粤省事APP→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申报,申办仍需现场申办;
2.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二)办理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包括以下三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是持有本地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二是家庭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2.经营净收入。3.财产净收入。4.转移净收入。
三是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三)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申请低保【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地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信息化核对【申请人或委托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核对报告符合或者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受理申请、入户调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示期为7日)→上报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通过申请人所在镇(街道)村居公开栏或政府网上公布。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方式:
(1) 现场申办:大旺街道办和各社区居委会社会救助窗口;
(2) 线上申报:粤省事APP→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申报,申办仍需现场申办;
2.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二)办理条件:具有本地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应明确以下界定条件:一是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三是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义务人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申请特困【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地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信息化核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核对报告符合或者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示期为7日)→上报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有异议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抽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县民政局全面审核初审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发放特困供养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通过在申请人所在镇(街道)村居公开栏或政府网上公布。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家庭
(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方式:大旺街道办和各社区居委会社会救助窗口;
2.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二)办理条件:低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2.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支出型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支出型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2.教育费用支出。3.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4.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三)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地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信息化核对【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核对报告符合或者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受理申请、入户调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示期为7日)→上报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或 《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申请人所在镇(街道)村居公开栏或政府网上公布。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方式:大旺街道办和各社区居委会社会救助窗口;
2.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二)救助对象类型及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着重是困难的情况已有一段时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支出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45%。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2.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遭遇火灾、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着重的是突发性,时间较短。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申请方法
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由镇(街道)审批并拨付。
(四)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救型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申请【核对报告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入户调查和审核(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政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初次公示(公示期为3天)→上报材料(公示结束后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申请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小额救助,镇(街道)审批并支付资金;县民政部门自收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给予批准的,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6个月】
2.紧急程序。
在紧急程序中,镇(街道)应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急难发生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