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治站位,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强化干部管理监督,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我省《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精神,以及《广东省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肇庆市审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抓好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立足经济监督,聚焦经济责任,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加强统筹谋划,精准揭示问题,客观审慎评价,深化结果运用,更好服务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肇庆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贡献审计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各项部署要求,聚力聚焦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做好对领导干部的常态化“经济体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职能作用,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监督等各项监督贯通协同高效,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二)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坚持客观公正的工作立场,始终做到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确保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全面辩证客观地看待问题,审慎作出评价和结论,激发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状况,合理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统筹整合,进一步拓宽审计监督范围、消除审计盲区。不断创新审计理念和审计技术方法,加强大数据审计技术的应用力度,强化绩效审计理念,积极推进研究型审计,落实全流程审计质量管控,切实防范审计风险,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四)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加强审计工作统筹,强化市县审计机关整体联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协同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持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等各项监督贯通协同,一体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准确客观的参考依据。
三、总体目标
(一)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作用进一步强化。坚持和加强审计委员会对经济责任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下级审计委员会向上级审计委员会全面完整准确地请示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事项及有关情况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把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落细落实,着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贯通协同进一步深化。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健全信息互通、计划协商、实施协同、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提高监督合力。加强纪委监委、巡察、组织等部门与审计的工作联动,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加强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推动市县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和专职队伍建设。
(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做实做细研究型审计,加强对各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责主业和履职行权的日常研究,立足审计对象职责,突出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党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健全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等成员单位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反馈审计结果、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追责问责标准、督察督办等制度规范,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促进政令畅通、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反腐倡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主要任务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1.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强化政治责任,严格执行定期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及时研究审计查出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要报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等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计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影响经济发展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等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筹推进、信息互通、计划协商、实施协同、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推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对县(市、区)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市、县两级每年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推动县级加强制度建设,配齐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二)科学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1.加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与规划的有效衔接。围绕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按年度科学制定与中长期规划相衔接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坚持“横向分类,纵向统筹;突出重点,任中为主;量力而行,确保质量”原则,根据领导干部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和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区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状况和其他类型审计项目计划情况,均衡合理安排项目。
2.加强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指导。强化全市一盘棋,推动市县提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时效性和协同性。坚持以任中审计为主,对任职时间较长或长期未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优先安排审计,对任职不满2年、离任超过1年、任同一职位5年内已接受过审计的领导干部,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同意,原则上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三)有序有效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1.动态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信息库。审计机关要建立涵盖审计对象人员姓名、现任职务、任职时间等要素的审计对象信息库,定期与组织部门对接,及时更新有关要素信息;加强与纪委监委、巡察等部门沟通,同步更新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接受巡察等信息。实现对领导干部的任职和接受巡察、审计等情况的动态管理,为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依据和保障。
2.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各类依规依法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审计对象合理安排审计,形成常态化、动态化震慑。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能职责、经济管理权限、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对权力集中、资金(资产、资源)密集、社会关注度高、职务行为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重点部门(单位)、大型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力度;对县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按《规定》要求逐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他部门(单位)市管主要领导干部结合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等实施审计监督,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类型审计推进审计全覆盖。
3.推进审计全市“一盘棋”和组织方式“两统筹”。加强审计机关之间上下联动和横向协作,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或其他专门人才等审计力量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政策跟踪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专项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采取同级审计、对下审计、交叉审计、授权审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等组织方式,运用融合式、嵌入式、“1+N”等形式,大力推进大数据审计,努力做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提升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四)合理安排各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按照科学分类、有序推进的思路,统筹安排各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其中,市本级[含市直、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下同]根据规划目标、干部管理监督要求和审计资源实际情况,综合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经济规模等因素,重新分类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肇庆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试行办法》(肇审经责〔2015〕1号)同时废止]。具体实施安排如下:
1.市直党政部门的市管主要领导干部和市直事业单位的市管主要领导人员:每年安排5个左右审计项目。其中对23个掌握较多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的重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主要领导人员为市管干部的8所院校、5家医院,结合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短,争取5年轮审一遍;对其他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短和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状况等安排审计。
2.市属国有企业的市管主要领导人员:每年安排审计1—2个,争取5年基本轮审一遍。
3.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县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对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市管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状况适当安排审计;县(市、区)纪委监委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委部门及公安机关市管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状况适当安排审计;县(市、区)政府的市管主要领导干部按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县(市、区)审计局主要领导干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时间长短有计划逐步安排轮审。
4.对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审计对象,根据《规定》的要求和干部管理监督需要,适当安排审计,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组织实施或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实施。
(五)规范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
1.规范审计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内容开展审计,恪守审计权力边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经济责任,以资金、项目、政策为抓手,主要关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地区(部门、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制定、执行和效果,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运行风险防范,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2.规范组织实施。做实审前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和审计准则要求,编制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方案约束力与执行力,发挥好实施方案对审计工作的指导、规范作用。认真落实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制,严控审计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审计公示、审计取证、审核复核审理、审议审定报告等各环节规范程序,防范审计风险。
3.规范责任界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梳理责任链条,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以查清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相关问题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拟适用“三个区分开来”定性处理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规范审计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责任制考核目标等为准绳,既要看问题,也要看成绩,在审计范围内审慎客观、实事求是进行审计评价,以促进领导干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出发点,更好地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
(六)强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和审计结果运用。
1.探索构建各类监督协作格局。推动全市建立健全“工作计划联动、巡前审前信息共享、巡中审中协作配合、巡后审后成果共用、全流程加强沟通协调”巡审联动工作机制,探索与纪律监督、人大监督、干部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增强监督合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督促整改的沟通协作,对整改不力、流于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约谈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纳入督办范围,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下半篇文章”。
2.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进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运用审计成果,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以及巡察的重要参考,及时梳理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方面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完善有关制度规定,提升经济责任审计价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管理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手段,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要在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统筹谋划经济责任审计各项工作。审计机关要坚持政治属性,认真落实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注重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特色,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研究。准确领会把握党中央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战略意图、部署要求,加强对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学习研究,深化对各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权力运行和履职尽责特点的认识,推广应用经济责任审计大数据审计技术方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强化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力量,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工作推进。健全完善审计对象管理、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运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制度规范,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县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提高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四)加强中长期规划督促落实。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照中长期规划科学统筹年度审计计划,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本地审计资源实际,完善审计对象分类管理,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审计对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做好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努力消除监督盲区,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五)加强全市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围绕“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总要求,不断完善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要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审计人员培训力度,每年通过组织全市“审计学习大讲堂”、经验交流研讨、现场指导、以干代训等多种形式,提升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专业知识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审计技巧和综合分析能力,提高“能查、能说、能写”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