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电子商务工作精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大力实施国家“互联网+”行动,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对接发展,为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支持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直播及短视频带货,开创线上内销新渠道,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保障。
二是实际工作需要。我区目前以唯品会公司为代表的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充分发挥其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吸引带动上下游产业入驻,加强中小企业积极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直播及短视频带货,做强做大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链,加速推动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落实好《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5年)的通知》(粤商务电字[2016]1号)、《中共肇庆市委关于制定肇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文件精神,促进园区电子商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在肇庆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第三方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或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法人应产权清晰,独立核算;当年度无违法、无受到行政处罚及无重大法律经济纠纷的记录。
(二)扶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三)扶持措施
1、支持推广电子商务应用
(1)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创线上内销渠道。我区企业在阿里巴巴、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等知名的B2B(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传递,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和B2C(是指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的零售模式)网上购物商城开展内销业务,且当年度网上应税销售额合计超300万元的(人民币,下同),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单个企业每年最多有2个账号享受扶持。
(2)支持实体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实现产销分离,对制造业企业投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首次申报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
2、鼓励电商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上交易平台设立当年国内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
3、支持网络直播及短视频带货
(1)鼓励我区企业开通短视频号,拍摄短视频和直播方式进行带货推广,当年度网上应税销售额超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
(2)鼓励MCN(即多频道网络,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是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提供相关直播服务,当年度直播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按不超过其服务收入的3%给予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扶持电子商务标杆企业发展
引导龙头电商企业进驻我区发展,扶持我区标杆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地方经济多作贡献。鼓励区内实体企业大力应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提升业绩。积极引进国内外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电子商务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等。
对电子商务标杆企业的扶持,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扶持标准和条件如下:
(1)B2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B2C(企业对顾客)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当年经济贡献量(仅含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达2.6亿元以上的,可给予2000万元扶持资金。当年度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7%以上的,可在2000万元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按企业经济贡献增量部分对区级经济贡献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企业获得该项扶持资金包含企业向中央、省、市、区申请的各级各类扶持资金。
(四)、申报程序
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每年印发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准备并递交申报材料,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初审并聘请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审核后初拟奖励和补贴企业名单和金额。区财政局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核定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和财政核对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报区管委会。经区管委会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由区财政局依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五)部门职责
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及金额,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六)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