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1日,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肇庆高新区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1年2月印发了《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在2023年1月印发了《肇庆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肇府规〔2023〕3号),细化了救助对象类型,优化了审核审批的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完善了临时救助方式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细化了救助类型、救助标准、资金保障等。为更好地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结合肇庆高新区临时救助的工作实际,出台《肇庆高新区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指导肇庆高新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活动。
二、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二)《广东省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
(四)《肇庆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含救助对象类型、办理程序、救助标准、资金保障、施行时间等5项内容。
(一)救助对象类型
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急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遭遇火灾、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所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应提供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大旺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注: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2.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委托书;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突发事故以及在校学生等申请人的,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催缴通知、事故认定书或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以及区社会工作局因核查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办理时间约13-15天。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均可向大旺街道办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核对通过后受理申请;
3.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
4.审核:大旺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张榜公示3天;
5.审批:相关材料送区社会工作局,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6.公示:获得临时救助后公示6个月。
紧急程序:接到线索后立即核查办理,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1.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
2.大旺街道办主动核查情况;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
4.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救助后公示1年。
注:如果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张榜公示期间出现问题或异议的,可能需要再次核实或进行民主评议,所需时间相应延长。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我区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我区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3.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区社会工作局可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