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对《肇庆高新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作出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细则》?
答: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就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在家属随调、落户、子女入学、交通出行、看病就医等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为进一步健全我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有必要制定出台《细则》。
二、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肇府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
三、《细则》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细则》共27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相应表彰奖励时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
(二)职业风险保障。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辖区相应业务部门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第九条明确了区人居环境和建设管理局为住房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住房保障需求。
(三)社会优待保障。第十条至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子女教育、随队家属落户和工作安置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第十八条规定了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福利优待。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的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有利于进一步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
(四)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五)其他方面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入职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子女接受教育、交通出行、医疗就医、住房保障、表彰奖励上参照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执行。
四、《细则》什么时候实施?
答:《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