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于2021年3月12日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肇庆市财政局于2020年12月14日联合印发了《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问题的通知》(肇卫〔2020〕6号),细化了奖励对象、办理程序、奖励金发放标准、奖励金计发时间等等。
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优待奖励补助的权利,规范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作,我区原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文件《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已到期,现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印发《肇庆高新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为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办与放提供政策支撑。
二、主要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
3.《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肇府办〔2010〕47号)
4.《肇庆市卫生健康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问题的通知》(肇卫〔2020〕6号)
5.《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
6.《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肇高管办〔2018〕9号)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包含奖励对象、办理程序、奖励金发放标准、奖励金计发时间、奖励办法施行时间等5项内容。
(一)奖励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肇庆高新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或再婚后无生育的;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同时适用本办法。
(二)办理程序
1.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银行卡;
(2)本人免冠(1寸)近照3张;
(3)收养小孩的需一并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2)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3)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2.审核流程:
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初审,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奖励金发放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奖励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2009年1月1日后达到领取奖励金年龄的人员,根据《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由市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承担3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区管委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四)奖励金计发时间
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我区退休,且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金的人员,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已经领取的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五)奖励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奖励金申领要求的,奖励金申领发放工作按照《肇庆高新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肇高管办[2018]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