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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解读__《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24-04-01 17:28:33    来源: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字体: 【打印】

       

政策解读《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3月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肇高管规〔2024〕3号,以下简称《出租办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大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出租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肇高管办〔2020〕4号)自2020年印发执行以来,在规范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办法有效期三年,目前已到期。为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市及周边地区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有必要制定《出租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3.《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8〕22号)

    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号)

    5.《肇庆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肇财资〔2020〕14号)

      二、《出租办法》主要内容

      《出租办法》共三十六条,分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出租出借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五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1.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定义和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区属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区属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大旺华侨农场时期农场及所属部门、作业区拥有的资产)适用本办法。

    2.出租出借程序要求。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招租和备案等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

    3.出租出借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二)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为管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事项;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情况分析、可行性研究、申报、招租、合同签订、台账登记、备案等具体手续。

    (三)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1.细化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简化了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流程,只按租赁期区分出租事项审批程序:5年及以下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批,5年以上出租出借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区管委会审定,一次性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明确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出租出借事项所需的报批材料。

    3.规定了出租底价确定方式:原则上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底价;若出租出借标的资产规模较小(单项资产或批量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或出租出借无标准产权权属证明的物业(例如大旺华侨农场时期作业区留下的仓库、公房、构筑物等),可参照周边物业、采取市场调查的办法确定出租市场参考价。

    4.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公开招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关注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公开招租信息。

    5.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无标准产权权属证明的物业(例如大旺华侨农场时期作业区留下的仓库、公房、构筑物等),经批准后,可不进场交易,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待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待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关注大旺华侨农场时期作业区留下的仓库、公房、构筑物等对外公开招租信息。

    6.规定了合同审查及备案要求、收入上缴要求。

    7.规定了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的期限和次数。

    8.增加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出租规定。

    9.结合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际,增加无标准产权权属证明物业出租、特殊情况协议出租及“一事一议”出租情形规定。

    (四)第四章 监督检查。

    1.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监督检查分工。

    2.规定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方式。

    (五)第五章 附则。

    1.明确了区属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的具体实施细则。

    2.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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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稿件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