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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解读__《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1-17 16:08:57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解读(音频)

      2025年1月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肇高管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20年3月13日,我区印发了《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肇高管办〔2020〕2 号),目前该办法已到期失效。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帮助我区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并结合“区应急转贷资金”实际运营情况和区内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重新制定并印发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2.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0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分总则、使用原则、适用范围、运行方式、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主要内容为: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精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从而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章 规定区应急转贷资金设立及使用原则

      主要内容为区应急转贷资金的注入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规定了基本使用原则。

    (三)第三章 规定区应急转贷资金适用范围(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主要内容为区应急转贷资金的适用范围申请指南。主要面向区内符合相关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只向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银行贷款,且银行认为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明确了适用对象,企业拟续贷或承贷的银行应与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已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使得转贷资金适用范围更广,可承接企业在市外银行的贷款回到本市银行。

    (四)第四章 规定区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方式(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主要内容明确区应急转贷资金的执行标准、利企惠民措施、申请额度为区应急转贷资金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以及合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等。

      申请额度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可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同区跨行、跨区跨行的应急转贷申请,使得转贷资金适用范围更广,可更容易承接企业在市外银行的贷款回到本市银行。企业申请单笔资金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3000万元,原则上使用时间不超过10日。

      利企惠民措施及执行标准转贷资金使用前5日的日综合费用为转贷资金额的0.1‰(即日利率为万分之一),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费。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超过5日的,将采用阶梯式收费方式,自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第6日起,日综合费用为转贷资金额的0.2‰(即日利率为万分之二),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费。对比《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收费标准低。

    (五)第五章 规定区应急转贷资金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为明确区应急转贷资金具体的运营组织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以及合作机构的组成,以及制订相关机构的职能范围及工作机制。

    (六)第六章 规定区应急转贷资金责任追究

    注意事项

    1、区应急转贷资金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相应后果。

    2、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监督检查分工并规定了合作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方式。

    (七)第七章 附则

      主要对区应急转贷资金的细则制订、文件解释主体以及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等内容作出说明。     

      四、关键词诠释

      中小微企业:在肇庆高新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应急转贷:只向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银行贷款,且银行贷款,且银行认为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



附件:《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管理办法》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旧版

拟修改版

说明

1

第二条:“区应急转贷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总规模为 2 亿元,首期启动资金 1 亿元”。

修改为“区管委会已设立“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区应急转贷资金”),总规模为2亿元,转贷资金的注入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结合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实际情况,调整注入的转贷资金。

2

第四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的适用对象之(四):“企业拟还贷以及拟续贷的银行均属于与区应急转贷资金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机构,且续贷银行愿意向区应急转贷资金的安全提供兜底保障”。

修改为“企业拟续贷或承贷(以下统称为“续贷”)的银行应与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已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且续贷银行同意向区应急转贷资金的安全提供兜底保障”。

明确了适用对象,企业拟续贷或承贷的银行应与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已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使得转贷资金适用范围更广,可承接企业在市外银行的贷款回到本市银行。

3

第五条 申请额度及使用限制之(一):“企业申请单笔资金的最高限额为区财政局实际拨付的区应急转贷资金总额的30%或3000万元两者中孰低的金额,原则上使用时间不超过 10 日。”

修改为“企业申请单笔资金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3000万元,原则上使用时间不超过10日”。

结合实际资金情况调整,避免因为资金本金金额浮动影响资金使用效率。

4

第五条 申请额度及使用限制之(三):“同一企业每年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删除该条。

删除同一企业每年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次数限制,进一步加大对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的额度。

5

第五条 申请额度及使用限制之(四):“在确保区应急转贷资金安全且满足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办理同区跨行的使用申请”。

修改为“在确保区应急转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可受理符合上述第四条条件的企业同区跨行、跨区跨行的应急转贷申请”。

明确了适用范围,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可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同区跨行、跨区跨行的应急转贷申请,使得转贷资金适用范围更广,可更容易承接企业在市外银行的贷款回到本市银行。

6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之(一)合作机构的组成单位:“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大合作银行、区属相关企业服务机构等”。

修改为:“合作机构的组成单位为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大合作银行、区属相关企业服务机构等”。

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删减合作机构

7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之(二)合作机构的职能:“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属相关企业服务机构应为使用区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或合作银行提供办业务的绿色通道”。

修改为:“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属相关企业服务机构应为使用区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或合作银行提供办业务的绿色通道”。

8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和职能之(一)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受区管委会的委托,代为管理区应急转贷资金”。

修改为:“区管委会委托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代为运营管理区应急转贷资金”。

明确了运营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9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和职能之(二)运营机构的职能。

新增:“运营机构在审批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区应急转贷资金的具体运作,履行如下职责”。

10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2年,期间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审批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区管委会审批后可决定是否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启动修订程序”。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

图解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jpg







相关稿件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