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综合办公室印发了《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回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和出台目的
为适应我区更新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回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回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肇庆高新区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回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旨在统一补偿标准,简化操作流程,提高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兼顾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更加规范、统一的回收补偿机制,切实保障被回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同时促进园区开发建设,并妥善解决原大旺华侨农场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由总则,房屋回收类型及补偿安置标,房屋回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和回收奖励,房屋附属设施、青苗及房屋主体装修补偿,中长期合同回收搬迁补偿,附则等部分组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本章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分工和安置房等。
第二章 房屋回收类型及补偿安置标准(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本章主要明确了房屋回收类型、置换方式、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条件、房地产权证登记争议处置办法和不予补偿的情形等。
第三章 房屋回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和回收奖励(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本章主要明确了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和限期搬迁奖励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 房屋附属设施、青苗及房屋主体装修补偿(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本章主要明确了房屋附属设施、地上青苗及房屋主体装修补偿的标准及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五章 中长期谈合同回收搬迁补偿(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本章主要明确了中长期合同的补偿范围、评估方式、补偿及处置。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本章主要补充说明相关事项。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利企措施:规范土地回收程序,有序高效推进园区土地回收腾退,整合区内优质用地资源。为园区企业增资扩产、产业项目落地、产业集群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惠民措施:多维保障区内居民住房权益,改善居民住房环境,解决各类居民历史问题。
1.补偿方式灵活多元:可自主选择置换安置房、按上一年度商品房市场均价选择货币补偿、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安置房或选择房票安置补偿。
2.附属权益充分保障:房屋装修、周边附属设施(含自建住房、杂房、水井等)及青苗树木等,均按政策明确的补偿标准予以核算补偿。对相关产权凭证缺失的情况,可由居委会开展调查核实并公示后出具证明,保障因历史原因无产权凭证居民的合理权益。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持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可置换安居房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土地按区管委会公布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保留按建筑成本价购买安置房的资格;三是货币补偿标准统一按我区上一年度一手商品房(毛坯)市场销售均价;四是各项补助标准提升20%;五是新增房票安置方式,提供更多选择;六是对中长期合同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清点评估核价补偿。
七、关键词及专业术语释义
(一)原大旺华侨农场改革前:是指2004年6月30日前(含)。
(二)安置房置换楼盘建筑成本价:以区城市建设局核定为准。
(三)树径:指树木胸径,即距地表面1.3m高处量度的树干横截面直径。对于树干分叉位置高度低于1.3m,无法测量胸径的树木,以树干分叉点处量度的横截面直径为准。
(四)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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