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肇庆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将肇庆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家级高新区,发挥肇庆市产业发展“火车头”带动作用,引进和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高、创新能力强的总部企业,鼓励和扶持建设一批总部大厦,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集群,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崛起,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统一控股或参股区外生产基地、开发项目和运营项目,且行政办公、总部运营、财务核算等设立在我区的企业。主要为发展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两类总部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大厦,是指用于企业行政办公、研发、孵化、试验、生产性服务业等非生产用途的建筑物。总部大厦主要分为单个企业总部大厦和总部经济大厦,单个企业总部大厦是某个企业拥有且主要自用的大厦,总部经济大厦是工业总部办公、商贸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新业态企业集中的大厦。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按照因素法每年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壮大,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总部经济认定
第五条 工业总部企业认定。工业(制造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下属控股公司(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等)或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不少于3个,且其中至少2个在我区以外。
3、我区以外的下属控股公司和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亿元。
4、在我区已购买工业用地的,上两个年度平均纳税强度不低于15万元/亩(红线)。
在我区未购买、未租用工业用地、厂房和仓库,生产制造和仓储不在我区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400万元的,可申请直接认定为工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合并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工业储备总部企业认定。以下工业企业尚未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储备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2、下属控股公司(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等)或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不少于2个,且其中至少1个在我区以外。
3、我区以外的下属控股公司和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总额不低于400万元。
2、下属控股公司(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等)或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不少于3个,且其中至少2个在我区以外。
3、我区以外的下属控股公司和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
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新业态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4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合并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储备总部企业认定。以下现代服务业企业尚未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储备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2、下属控股公司(子公司、二级子公司等)或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不少于2个,且其中至少1个在我区以外。
3、我区以外的下属控股公司和同一投资者的关联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第九条 单个企业总部大厦认定。总部企业或者储备总部企业自建或购置办公大楼,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单个企业总部大厦:
1、单体建筑物不少于11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2、主要用于企业行政办公、研发、孵化、试验、生产性服务业等非制造用途。
3、属于新建的,需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施工通知单。
第十条 总部经济大厦认定。区内企业建设或运营的建筑大厦,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经济大厦:
1、单体建筑物不少于15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2、主要引进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制造业的非生产性部门(行政、财务、销售、研发等)、企业、机构入驻。
3、大厦权属人或运营方已出台大厦运营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安保、招商、入驻企业管理和奖励办法等。
4、属于新建的,需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直接落地改革试点项目施工通知单。
第十一条 市、区重点引进,使用资源少、税收高、能耗低、排放小,或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经区批准同意后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总部大厦,并按照“一企一策”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认定时间。总部企业、储备总部企业、总部大厦按“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及时认定。
第十三条 总部经济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或机构)提交申报资料;
2、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初审并组织评审;
3、通过评审的,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章 总部经济扶持发展政策
第十四条 通过总部企业、总部大厦认定的,区管委会颁发“肇庆高新区总部企业”、“肇庆高新区**企业总部大厦”、“肇庆高新区总部经济大厦”证书(或牌匾)。
第十五条 通过总部经济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认定奖励资金。
1、认定为工业总部企业的,每个奖励50万元;认定为工业储备总部企业的,每个奖励10万元。工业储备总部企业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升级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每个奖励40万元。认定为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的,每个奖励30万元;认定为现代服务业储备总部企业的,每个奖励10万元;现代服务业储备总部企业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升级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每个另行奖励20万元。
2、总部企业或储备总部企业在认定后首次自建或购置办公大楼的,完成建设、装修且已投入使用后,奖励200万元。属于2个及2个以上企业联合建设或购置总部大厦的,奖励资金按面积比例分配。
3、认定为总部经济大厦的,在完成主体建设、装修,且招商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后,奖励300万元。
第十六条 经济增长贡献奖励。
1、总部企业和储备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奖励。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对年度营业收入近三年创新高的:税负≥3%的,每次突破增长5000万元奖励15万元;1%≤税负<3%的,每次突破增长5000万元奖励5万元;税负<1%的不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税负=纳税总额/营业收入*100%,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奖励过的档位不再重复享受。)
2、总部企业和储备总部企业纳税突出贡献奖。对年度纳税总额首次突破2亿元、4亿元、6亿元、8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
3、百亿企业(总部)突出贡献奖。工业产值和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按“一企一策”进行奖励扶持。
4、总部经济大厦收入贡献奖励。对总部经济大厦入驻企业(机构)贡献进行汇总,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量,给予收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经济贡献的80%。每个总部经济大厦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本奖励不适用“一企一策”已获得财政奖励的项目入驻总部经济大厦的情况,且剔除本条第1项已获得收入增长奖励的企业。
总部企业和储备总部企业取得上述第1项、第2项奖励资金后,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研发人员引进、培训及奖励金等支出不少于70%,且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可同时申请上述第1项、第2项奖励,可按孰高原则申请。总部经济大厦取得上述第4项奖励资金后,用于奖励入驻总部经济大厦企业的支出不少于70%。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赁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新引进和存量总部企业,包括工业总部企业在厂区外、仓库外租赁办公用房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认定之日且当年起,连续3年按100元/平方米每年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十八条 用地支持。
1、总部企业优先供地。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不含储备总部企业),优先纳入我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1)工业企业在我区还没有购买工业用地的,在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相关企业提出所需工业用地申请之日起第二年即由区国土部门纳入我区土地供应计划。
(2)在我区已购买工业用地的工业总部企业,其工业用地亩均纳税超过40万元/亩的,相关企业提出增资扩产所需工业用地申请之日起第二年即由区国土部门纳入我区土地供应计划。
(3)工业总部企业需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建设单个企业总部大厦,或者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大厦的,在行政审批、规划建设方面给予支持,适用我区“先建后验”相关试行政策。
(4)工业总部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需建设自用商业商务总部大厦的,优先供应商业商服用地。
2、鼓励新建商业商务总部经济大厦,特别是具备示范标杆意义的,优先供应用地。
3、鼓励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产业基地时规划建设生产性服务业总部经济大厦,在规划限高、建设质监、消防验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相关设计规范和验收标准参照商业办公建筑执行。用地60亩以下(含)的产业基地最多可认定1个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大厦,用地60亩以上的产业基地最多可认定2个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大厦。
第十九条 集中注册便利支持。
1、总部经济大厦可按每个物理间隔空间自编企业(机构或个体)注册住所号码。
2、总部经济大厦大面积办公室分隔为卡座、坐席等非独立空间的,按我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登记。
3、区招商、发改、经贸、科技、市场监管、税务等职能部门对总部经济大厦在集中注册政策使用和行政审批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子女教育学位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和储备总部企业,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内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章奖励资金项目与市、区其他政策相同,或已按“一企一策”享受同类政策的,不可叠加享受,可按孰高原则申请。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请
第二十二条 总部经济认定奖励、经济增长贡献奖励、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资金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受理和评审,并按程序报区审批。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具体事宜在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和储备总部企业须承诺产值等统计数据依法归属于肇庆高新区,并在肇庆高新区申报;承诺在认定后5年内住所地及主要纳税关系不迁出肇庆高新区。
第二十四条 总部经济项目如发生更名的,无需重新认定,报区管委会审定后重新颁发证书或授牌。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总部经济项目申请方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不少于”包含本数,“不低于”包含本数。除特别注明币种外,未注明的币种指人民币。
附件:1.名词解释
2.总部经济认定资料清单
3.总部企业/储备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4.总部大厦认定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