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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培育发展金融服务业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1-14 11:16:09    来源:本网 【字体: 【打印】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培育发展金融服务业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肇庆高新区培育发展金融服务业的扶持办法


      为促进肇庆高新区经济发展,丰富金融业态、活跃金融市场、壮大金融总量,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在肇庆高新区注册登记及纳税的各类金融服务企业,包括:

    (一)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一般涉公募基金)、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销售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县级(含)以上分支机构。

    (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上述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或专营机构;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三)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也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设立并备案、投资目标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公司持股平台以外,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且不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的专门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经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

    (五)其他,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募集的基金。

      第二条 落户奖励资金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肇庆高新区的金融企业,且在肇庆高新区经营满一年的,对照本条款规定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金融企业分支机构

    1.对开业1年内本外币贷款累计投放在肇庆高新区超过20亿元(或开业第十二个月末贷款余额超过10亿元)的银行分支机构,给予奖励360万元。

    2.对证券业、保险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在肇庆高新区设立的地市级分支机构给予奖励60万元,县级分支机构奖励30万元。

    (二)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在肇庆高新区新设或新迁入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子公司或专营机构,给予360万元奖励。

    2.在肇庆高新区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360万元;3亿元以下的、实缴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3.在肇庆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等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60万元奖励;实缴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4.在肇庆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60万元奖励;实缴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5.在肇庆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40万元奖励;实缴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20万元奖励。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等金融企业各在肇庆高新区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每个企业最多可有3家专业子公司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

    6.在肇庆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注册资本实缴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6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实缴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4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在肇庆高新区注册登记或只投向区内企业,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有限合伙企业制、契约型),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扣除政府性出资后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60万元。

    (1)实缴出资为1亿元(含本数)及以上;

    (2)已完成中基协会备案;

    (3)实缴出资托管在肇庆高新区辖内的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机构;

    (4)基金管理人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2.在肇庆高新区注册登记,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扣除政府性出资后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60万元。

    (1)注册资本实缴为1亿(含本数)元及以上;

    (2)已完成中基协会登记;

    (3)注册资本托管在肇庆高新区辖内有资质的银行机构;

    (4)符合监管要求,合法合规运营。

    3.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人,参照相应新设情况执行奖励:

    (1)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肇庆高新区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募集资金(实缴)或基金管理人增资实缴各为2亿元及以上;

    (2)由外地迁入肇庆高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迁入本区之日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增募集资金(实缴)或基金管理人增资实缴各为2亿元及以上,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4.在肇庆高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中基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肇庆高新区发行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为2亿元(含本数)及以上的,按募集资金扣除政府性出资后实缴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60万元。单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高奖励为600万元。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

      对肇庆高新区新设注册资本实缴为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60万元奖励;对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典当行法人机构予以12万元奖励。

      第三条 落户租金优惠补贴

      鼓励金融机构入驻肇庆高新区。凡是新进驻我区的金融机构、将原有营业部升级为公司(支公司)的机构,自落户之日起,可享受租用国有物业作为办公地点的租金优惠政策,按“先缴后补”原则,连续3年给予金融企业当年租金50%的补贴,后续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激励存款

      为引进更多优质商业银行进驻,对新落地肇庆高新区的银行,给予1亿元的财政性(国企)资金存款支持。

      第五条 用地支持与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企业建设用地。

    (二)对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在肇庆高新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

      第六条 人才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到肇庆高新区创业就业。经认定或评定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照“西江人才计划”与肇庆高新区人才系列政策,享受肇庆市关于居留和出入境、通关、落户、教育培训、税收、住房福利、津贴补贴、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减缓存款外流

      区属各单位与区国有企业按《肇庆高新区减缓各项存款外流工作方案》执行落实,做到有效减缓存款流出本区,为辖区银行机构留存低成本资金支持我区本地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促进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

      第八条 加大力度培育银行业

      区财政局负责执行《肇庆高新区新增财政性(国企)资金存放银行与税收挂钩竞争性工作机制》,对辖区银行进行排名,将新增财政性(国企)资金按排名存放,促进辖区银行业良性竞争,加快我区银行业发展壮大。

      第九条 支持保险业发展

      为支持肇庆高新区保险业稳步发展,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区保险公司选购,鼓励园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区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产品。

      第十条 加大优质金融企业引进力度

      对园区产值、税收、金融业增加值有突出贡献的金融企业,招商落地可参照肇庆高新区“一事一议”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壮大肇庆高新区融资担保公司

      委托区融资担保公司运营管理“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积极与银行探索开发创新业务品种,改善对本区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分担银行承受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区招商投资局、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顺应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对金融企业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在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场地验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

      企业登记机关应依法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对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词的登记注册申请,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增加含有上述所列字样的经营项目,持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具体按批准文件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注册;涉及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相关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开展经营活动。新登记、变更登记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的注册信息告知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扶持奖励存在重叠、交叉的,或者同时符合肇庆市、肇庆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相关规定已经注明的外,本办法所指“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除特别注明币种外,未注明的币种指人民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若发生本办法相应事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奖励兑现操作细则.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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