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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促进商贸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11-16 10:37:30    来源: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 【字体: 【打印】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促进商贸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肇庆高新区促进商贸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经济保增长的决策部署和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以更有力的服务和举措助企纾困,促进我区商贸经济稳中向好发展,根据《广东省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府函〔2022〕3号)《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区财政视当年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肇庆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促进外资稳定增长

      第四条  加大实际投入外资奖励。对企业在肇庆高新区设立年实际外资金额达2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我区按其当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第五条  支持重点外资项目发展。对世界500强企业(以最新杂志《财富》排行榜为准)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肇庆高新区新设或增资扩产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或年实际外资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4+4”产业项目,在获得省市利用外资奖励的基础上,我区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给予额外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支持外贸企业落户。对新开展进出口业务或代理进出口转为自营进出口的企业,首次进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进口业务增长。对本年度进口规模超过2000万美元的企业,对其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新进口规模视为增量)按每增加200万美元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当年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贸易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的参展企业,按照实际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境外贸易展览会的参展企业,按照实际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对企业当年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商务系统登记备案的,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服务贸易业务发展。对当年实际技术出口和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技术出口和服务外包执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促进内贸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加大商贸业经营增长奖励。对在肇庆高新区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商贸业企业(以区统计部门网上直报系统数据为准,下同),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销售额比上年度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零售业企业发展。对在肇庆高新区当年零售额达到140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且该企业及其当地注册关联公司当年获得区级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对我区的财政贡献量。

      第十三条  支持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对区内商贸企业按照各级商务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的各类促销活动,按促销活动实际投入的30%给予奖励,每项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当年度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根据本措施在次年4月30日前发布申报指南,统一组织申报和兑现。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评审和拨付。

    (一)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以及当年区财政预算安排(若申报总额超过当年预算安排的,则按因素法进行分配),拟定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区审定。

    (二)经区管委会审定同意的奖励事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管委会的批复文件拨付奖励资金。

    (三)在公示期间对相关申报有异议的,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组织调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出具相应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根据本措施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且在申报年度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或不实申报的,一律不予奖励,已获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与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本措施未明确奖励币种的,均以“人民币”为准。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对2022-202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奖励,有效期至2025年5月1日止,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负责解释。2020年1月13日出台的《肇庆高新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于2022年11月30日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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