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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6-06 18:15:48    来源:肇庆高新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肇庆高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高新区辖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区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性基金收入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支付运营服务费、制定考核标准、提出相关支付意见以及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和对污水处理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对征收标准进行监管;区环保部门负责污水排放量和水质的监测监督工作,同时区环保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能对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区水利部门负责核定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和审批监管工作;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由区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举行价格听证会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会承受能力、区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使用城市自来水的排水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划入区财政收费专户,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由区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区水利部门提供的排水户取水量发出《肇庆市高新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排水户持《肇庆市高新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将污水处理费缴交到区财政收费专户。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城市自来水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100%计征,用水量按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抄表水量为准;使用原水水源的企业并已安装水表的,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100%计征,取水量按区排水主管部门核装水表的抄表水量为准;使用自备水源并已安装水表的,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的100%计征,取水量按区排水主管部门核装水表的抄表水量为准;使用自备水源但未安装水表或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的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

      污水处理费按单、双月征收,城区居民污水处理费在双月征收。非城区污水处理费在单月征收。每月的1至15日缴纳上个计费周期的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排水户的生产污水或居民生活污水均应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不能直接排放江河,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用水类别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收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美发、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检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市政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优先支付市政污水设施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补贴。

污水处理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

    (二)代收成本和费用(包括代收单位代征手续费等)。

    (三)用于排水管网应急抢险、设施遗留问题处理、业务能力建设和维护等。

    (四)对直接取用市政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且处理后的出水排水不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中水设施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征收标准。

    (五)经区排水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管委会批准从污水处理费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市政排水设施、污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设施等的运营维护费用是否列入污水处理费的拨付范围,由区排水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上述设施需以下条件为依据:

    (一)符合城市规划(法定图则)。

    (二)属市政范围内的设施。

    (三)用于城市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的输送和处置。

    (四)已办理验收移交接管手续。

    (五)不违背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核算中水设施或污水回用的成本需核减销售收入。                      

      第十六条 区管委会授权区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排水管网管护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运营合同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考核标准、违约扣减、费用申请等内容。运营合同为运营服务费的支付依据。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按运营合同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区排水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意见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直接拨付给运营单位。

      第十八条 区排水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完成下一年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在下一年1月份前完成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按照优先支付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原则编制。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列入审计监督范围 ,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 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不及时上交 、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购买市政排水设施的,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资金应当单独记账,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大修、更新和技术改造,并接受区排水主管部门、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违规使用的,扣减运营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以及区排水主管部门编制的污水处理厂、泵站、排水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提供设施运营维护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区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对运营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由区排水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扣减运营服务费。

    (一)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减产和停产,不得将未处理或严重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判定标准:出水 COD 超标且其实际处理率低于 30 % );否则每次扣减该厂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最高不高于20万元 ;一个月内有三次上述行为发生的,区排水主管部门扣减该厂当月运营服务费,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二)污水处理厂应妥善处置处理出厂污泥,不得擅自直接排放、随意丢弃,脱水后含水率不高于80%;否则每次扣减该厂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金额,最低不低于10万元 ,最高不高于20万元;一个月内有二次上述行为发生的,区排水主管部门扣减该厂当月运营服务费,经区管委会同意后,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三)泵站不得擅自减产和停产,否则每次扣减当月平均日提升水量的运营服务费;一个月内有三次上述行为发生的,则扣减该泵站当月运营服务费。因管理不善,泵站未正常运行造成服务区域污染等事故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

    (四)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生产运行、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检测、安全管理等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维护、安全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违反上述规定,区排水主管部门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10万元。

    (五)污水处理厂应执行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处理厂环评文件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所规定的排放标准,其常规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等出水指标应达到运营服务合同和区排水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COD、BOD5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 % 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25%;SS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 %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20%;氨氮、总磷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10% ;总氮、粪大肠菌群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 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5% 。

    (六)因市政排水管网管理不到位,发生伤亡事故的,每次扣减运行服务费10万元;导致排水管道积泥深度超过允许积泥深度的,每公里扣减5000元,每月最高不高于5万元;在未下雨等情况下,市政污水管道冒水造成污染的,每处扣减2万元;有效投诉未能及时处理的,或出现突发性排水事故未能及时排除的,每次扣减3万元。

    (七)运营单位应建立档案和信息系统,保存各类检测数据、生产运行管理原始记录和其它重要文件,建立项目建设、生产运行、设备设施等档案资料并按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向区市政主管部门填报生产报表、设施量、营业成本明细表、财务计划等数据及排水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排水主管部门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2万元。

      第二十五条 区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 并组织相关专家每半年对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考核评分。运营服务质量得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不另外扣减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质量得分 80 分以下的,区排水主管部门应约谈并要求改正;再次考核依然不合格的,扣减全年运营服务费5%。

      第二十六条 区排水主管部门制定《排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办法》并组织相关专家每半年对排水管渠(含泵站)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分。运营服务质量达标的(得分不低于80分),不另外扣减运营服务费;运营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得分低于80分),区排水主管部门应约谈并要求改正;再次考核依然不达标的,扣减全年运营服务费的5% 。

      第二十七条 区排水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专业机构不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委托管道检测专业机构不定期对排水管渠进行监测,并充分利用在线监测系统对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进行监管 。

      第二十八条 区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扣减或拖欠运营服务费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区排水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污水处理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政排水设施指用于城市污水的收集、输送和处理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运输和处置的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市政污水管网、市政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输送、污泥处置等(不含雨水管网、防洪排涝泵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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