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社会工作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肇庆高新区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深入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和《肇庆市贯彻<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肇府规〔2023〕3号),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类型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且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支出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45%的;
2.因在医疗机构救治伤病、住院照料,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或者不符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支出总额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45%的;
3.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遭遇火灾、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者个人。主要包括:
1.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事故、意外等伤害,可支配现金、存款不足以支付必需医疗费的;
2.可预测自然灾害来临前或者灾害影响未达到启动受灾人员救助条件,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危及无防灾备灾能力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独居老人和残疾人、留守儿童和老人等)生命和身体健康的;
3.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场所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个人生命和身体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者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二、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于支出型救助对象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均可向大旺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大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应提供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我区户籍居民向大旺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区居住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3)临时救助申请;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突发事故以及在校学生等申请人的,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催缴通知、事故认定书或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在一定时期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以及区社会工作局因核查工作需要协助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2.受理。大旺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大旺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3.入户调查。大旺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核实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捺印。
4.审核。大旺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大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社会工作局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大旺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社会工作局审批。
民主评议人员由大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委会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等组成,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我区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区社会工作局可以委托大旺街道办审批并拨付,大旺街道办应当在拨付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社会工作局报备。
5.审批。区社会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大旺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金;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大旺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公示。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大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个月。
(二)紧急程序,适用于急难型救助对象
在紧急程序中,区社会工作局应会同大旺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急难发生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
区社会工作局、大旺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我区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适当提高、适时调整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我区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最高不超过我区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三)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区社会工作局可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申请人基本生活困难的因素可能持续超过3个月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落实救助。
四、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财政局应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适当增加临时救助支出。
区社会工作局、财政局应当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救助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大旺街道办应根据上年度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做好临时救助备用金预算,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预算单独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区社会工作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