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肇庆高新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获得优待奖励的权利,规范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我区户籍人口基本项目信息。
区财政部门负责奖励金所需经费的安排。
第四条 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肇庆高新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或再婚后无生育的;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补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补助范围的对象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
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奖励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2009年1月1日后达到领取奖励金年龄的人员,根据《肇庆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由市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承担3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区管委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第六条 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我区退休,且已经领取一次性奖励金的人员,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发。已经领取的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初审,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为审核单位。
第八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在到龄前2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九条 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银行卡;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1张。
奖励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的,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对象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三)再婚的提供以前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第十条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信息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后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奖励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奖励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变更发放渠道。奖励对象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奖励金予以补发。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迁出我区的,奖励金自动终止享受。
第十五条 符合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区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我区后可领奖励金,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我区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区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奖励金发放至情况发生当月:
(一)再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户籍迁出我区(含出境定居注销我区户籍);
(三)被判处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服刑期间;
(四)死亡。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至(四)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我区有管辖权的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奖励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十八条 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发放奖励金的,待恢复联络后由审核单位核对信息,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申领奖励金,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骗取奖励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奖励金申领要求的,奖励金申领发放工作按照《肇庆高新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肇高管办[2018]9号)执行。
附件:1.肇庆高新区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受理回执
2.不符合肇庆高新区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条件告知书
3.计生奖励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
4.补充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