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第8次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3月23日
肇庆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相关规定,并参照省、市及周边地区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区属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大旺华侨农场时期农场及所属部门、作业区拥有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下简称“出租出借”),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招租和备案等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
第五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指导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事项,向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规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出租出借行为,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催收上缴租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情况分析、可行性研究、申报、招租、合同签订、台账登记、备案等具体手续,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承租方及时缴纳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催收欠缴租金,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变资产结构和用途,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出租出借行为合法合规,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应当在组织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如主管部门为区管委会的,则直接报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或审批。
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确有需要超过5年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区管委会审定,一次性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合法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书面申请,包含拟出租出借物业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对外出租出借理由、出租出借期限、招租总体规划、预期经济效益、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或相关证明;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五)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七)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出借的;
(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使用权纠纷的;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共有物业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资产已被抵押,但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原则上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底价,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若出租出借标的资产规模较小(单项资产或批量资产账面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或出租、出借标的资产为无标准产权权属证明的物业(例如大旺华侨农场时期作业区留下的仓库、公房、构筑物等),可参照周边物业、采取市场调查的办法确定出租市场参考价。市场参考价由出租单位组成出租价格调查小组,对出租物所处地段及附近类似物业的市场租金情况进行调查后由单位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调查小组应当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资产领导牵头负责,单位内纪检、资产管理、财务等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公开交易外,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公开招租(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进场交易的资产采用增价拍卖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时,原则上应当采用网络拍卖方式。有优先权的项目,经批准,优先权人在价格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进场交易若发生流拍的,经招租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在上一次流拍价的基础上,下调不超过20%作为新的起拍价,继续进场交易。
第十七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的,应当提供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或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批复意见,按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开展公开招租工作,不得阻碍、拖延、干扰进场交易工作。
第十八条 进场交易确定承租方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必须签订的文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报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及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租出借资产的用途,且与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时提交的书面申请招租内容相一致。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招租的合同模板或租赁合同应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重点审查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以确保国有资产权益。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应督促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中录入租赁合同信息、租金收入情况及上缴财政租金收入。在合同有效出租期内发生租金变动的,应将变动情况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反映。
第二十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不超过3个月(含)的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经批准或授权后,可不进场交易,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同一出租标的、同一承租人的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行为连续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无标准产权权属证明的物业(例如大旺华侨农场时期作业区留下的仓库、公房、构筑物等),经批准后,可不进场交易,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二十二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待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外交事务、城乡规划、生活设施配套等特殊要求的,可不进场交易和公开招租。
第二十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可以委托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出租。
第二十五条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科技孵化项目、重大项目配套或属产业配套宿舍等情况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可不进场交易和公开招租,由资产管理单位(或受托单位、企业)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协议出租。如区管委会或上级部门通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等确定需向项目提供场地支持的,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提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报批和招租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按规定扣除与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相关的税金、评估费等费用后,通过区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上缴区财政,单位因出租出借行为发生的相关维修、管理费用可在部门预算中申报列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出租出借行为、合同履行情况、收入上缴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出借情况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充分研究审慎决策,严格把关动态跟踪,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或未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监督承租方按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并及时催收欠缴租金。不及时催缴租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收取租金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的,依照党纪、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追究其党纪、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属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区属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对外出租管理,国家和省、市、区另有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