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肇庆高新区原大旺华侨农场职工及相关人员退休前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大旺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反映。
肇庆高新区大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6日
肇庆高新区原大旺华侨农场职工及相关人员退休前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为体现对原大旺华侨农场职工的关怀,落实惠民政策,规范发放生活补贴,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前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和方式
从2024年1月1日起,原大旺华侨农场职工及相关人员退休前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退休前生活补贴发放范围
1.截至2024年1月1日享受原退休前生活补贴政策的现高新区户籍人员。
2.截至2024年1月1日享受原大旺集装箱厂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高新区户籍人员。
3.原在服刑期间暂停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政策的服刑人员,经刑满释放后的高新区户籍人员。
三、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取消、暂停和恢复的情形
(一)取消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的情形
1.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期间的人员成为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自领取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前生活补贴。
2.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期间死亡的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前生活补贴。
3.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期间将户籍迁出我区(除因读书或服兵役外)的人员,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前生活补贴。
4.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人员(除未享受退休职工补贴的人员外)到达退休年龄,从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发放退休前生活补贴。
(二)暂停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的情形
1.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因读书或服兵役将户籍迁出我区的人员,从迁出的次月暂停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
2.服刑人员自判决执行之日起暂停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
(三)可申请恢复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的情形
1.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因读书将户籍迁出我区的,其户籍从学校迁回我区的次月起可申请恢复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
2.服兵役将户籍迁出我区的,户籍从部队迁回我区的次月起可申请恢复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并对服兵役期间暂停的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进行补发。
3.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的刑满释放人员,从释放次月起可申请恢复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
四、其它情形
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退休后没有享受我区退休职工补贴的,持区社保有关证明经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申请继续享受退休前生活补贴待遇。
五、其它规定
(一)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居委会在每半年发放退休前生活补贴时必须对享受该政策的人员名单及因故取消、暂停和恢复享受该政策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二)退休前生活补贴的发放根据人员变动按月计算,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和新增享受人员。
(三)本办法所指退休前生活补贴只限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和继承。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由大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原《肇庆高新区原大旺华侨农场职工及相关人员退休前生活补贴管理办法》(肇高管委〔2014〕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