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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1-16 17:22:25    来源: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 【字体: 【打印】

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1次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5年1月16日


肇庆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肇府规〔2017〕10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二条 区管委会已设立“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区应急转贷资金”),总规模为2亿元,转贷资金的注入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积极扶持;

    (二)保证国有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有偿使用、封闭运作;

    (四)加强各方合作、严控风险。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面向我区中小微企业,只向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银行贷款,且银行认为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 

    (一)在我区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形,并依法纳税。

    (三)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审批并已同意予以续贷。

    (四)企业拟续贷或承贷(以下统称为“续贷”)的银行应与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已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且续贷银行同意向区应急转贷资金的安全提供兜底保障。

第四章 运行方式

      第五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申请额度及使用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请单笔资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万元,原则上使用时间不超过10日。

    (二)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续贷时临时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三)在确保区应急转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可受理符合上述第四条条件的企业同区跨行、跨区跨行的应急转贷申请。

    (四)为确保区应急转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实际情况,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应缴纳使用费。转贷资金使用前5日的日综合费用为转贷资金额的0.1‰(即日利率为万分之一),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费。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超过5日的,将采用阶梯式收费方式,自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第6日起,日综合费用为转贷资金额的0.2‰(即日利率为万分之二),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费。

      第七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费应缴入区财政局的非税收入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由区财政局向缴费企业开具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八条 区财政局每年向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拨付80万元运营管理费,在区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

      第九条 在区财政预算中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将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和区政策性担保机构纳入补偿对象范围,当上述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或政策性担保服务出现风险损失时予以全额补偿。

      第十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若区应急转贷资金在闲置时,且不影响企业申请使用的前提下,经审批委员会同意,运营机构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短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第五章 工作机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具体的运营组织机构由审批委员会、监督机构与运营机构组成。


      第十二条 审批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如下:

    (一)审批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分别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区融资担保公司各委派1人。

    (二)审批委员会的职责为牵头制定区应急转贷资金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区应急转贷资金,并负责审批运营机构上报的项目,协调相关合作机构共同保障区应急转贷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应急转贷资金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区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如下:

    (一)合作机构的组成单位为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大合作银行、区属相关企业服务机构等。

    (二)合作机构的职责主要为与运营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指派专人负责跟进区应急转贷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区应急转贷项目的相关手续。

      其中,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属相关企业服务机构应为使用区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或合作银行提供办理业务的绿色通道,在不涉及抵押物/质押标的被查封、冻结、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一日内办结转贷资金项目的相关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手续无缝对接。

      各大合作银行需与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要求提供项目申请资料及兜底保证,并就具体项目与运营机构、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结续贷项目,确保应急转贷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及职能如下:

    (一)区管委会委托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代为运营管理区应急转贷资金。代管方式为通过设立运营机构名下的独立运营账户,将区财政局拨付的应急转贷资金存入运营账户,并参照财政资金“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区应急转贷资金。

    (二)运营机构在审批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区应急转贷资金的具体运作,履行如下职责:

      运营机构作为审批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应定期向审批委员会汇报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情况;负责拟定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方案和风险控制机制并报审批委员会审核;根据审批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受理并核查企业的申请、针对每笔业务形成报告上报审批委员会审批、与合作机构及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协调相关合作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应急转贷业务、操作应急转贷资金业务的转账、核算及报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若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义务,未落实续贷工作,致使转贷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该银行应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审批委员会有权取消与该银行的后续合作;区财政局可取消在该银行的部分或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区国有企业可部分或全部取消与该银行的业务合作和存款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强化诚信意识。对于虚报、瞒报、恶意骗取转贷资金的企业,运营机构有权采取司法手段追究相关责任;触犯刑法的,将交由司法机关予以惩处。企业逾期未清偿或未足额清偿区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营机构应督促合作银行加大催收力度,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索;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今后不予办理应急转贷业务。

      第十八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使用,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应急转贷资金审批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启动修订程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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