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38次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才服务中心反映。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2026年1月8日
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区关于人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深化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造近悦远来人才发展环境,根据《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实施西江人才计划的意见》(肇发〔20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肇高管规〔2024〕1号)、《肇庆高新区博士博士后创新十条》(肇高管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管委会设立 “肇庆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二)上级部门的拨款资金;
(三)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
(四)社会捐赠;
(五)上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管委会负责审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党工委人才办”)负责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制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免申即享”、集中申报、专项申报指南。
第六条 区财政国资局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拨付资金(若当年预算安排不足,结合当年预算安排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列入下年安排),组织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智慧大旺办负责为“免申即享”系统的开发设置、准确运行等提供技术保障,与省、市政数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数据对接,确保所需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为人才做好技术解释等工作。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社保局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发放所需的个税、不动产、社保等数据提供,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申报、专项申报的受理、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与额度
第七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肇庆高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才。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与额度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
对在我区申报入选的国家人才引进计划重点联系专家,按国家生活补贴资助标准的200%予以配套扶持,分3年发放,第一、二年各发放25%,第三年发放50%。
(二)海外留学人才创业扶持资金
对海外留学人才(硕士、博士)创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分2年等额发放。对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50%场地租金补贴,每年最高10万元,享受期最长3年。
(三)港澳青年人才创业扶持资金
对港澳青年人才创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分2年等额发放。对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新型研发机构孵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0平方米的50%场地租金补贴,每年最高5万元,享受期最长3年。
(四)高校人才招聘补贴
区内用人单位参加区人才部门统一组织的省内外高校招聘活动,招聘工作费用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支出。
(五)创新创业人才生活补贴
在区内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电商平台龙头企业、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实验室等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3个月社保的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第一层次1万元/月;第二层次5000元/月;第三层次4000元/月;第四层次3000元/月;第五层次2500元/月;第六层次2000元/月;第七层次1000元/月。享受期最长3年。
(六)专业技术人才扶持资金
对区内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电商平台龙头企业、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实验室等单位新取得正高、副高、中级职称并连续缴纳3个月社保的全职专业技术人才,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经法定机构授权后独立开展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以上单位,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助。
(七)博士(后)创新平台资助
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并招收全职博士后、博士的,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5万元建站补贴,按4:4:2比例分3年发放。在设站单位完成招收全职博士(后)进站后,发放首年建站补贴,后续有全职博士(后)在站的建站补贴逐年发放。市区共给予全职在站博士、博士后每年10万元、25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国(境)外在站博士和在站博士后,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6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一般为2年。市区共给予毕业(出站)后在区全职工作的博士、博士后15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
(八)高端人才引育平台扶持
对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新引进的全职博士(后),入选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或项目,每培育1人分别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连续3年新引进全职博士(后)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每引进1人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奖励。
(九)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育平台薪酬资助
大力支持区内用人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全职引进在区申报入选的国家人才引进计划重点联系专家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薪酬的25%给予资助,资助期最长3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十)“博士经纪人”扶持
对为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推荐输送博士(后)人才、 组织推荐博士(后)人才开展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博士(后)创新创业个人及团队引进等方面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高校、企业或科研院所,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扶持。
(十一)博士(后)科研项目奖励
支持博士(后)依托博士(后)创新平台围绕区主导特色产业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博士(后)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每项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每项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奖励。
(十二)在站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加速在站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博士(后)科研成果在区内用人单位转化投产后,鼓励成果实施单位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按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区相应给予1:0.5 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博士(后)“揭榜领题”奖励
对区内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或项目团队参加省级及以上博士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按获奖资金给予1:0.5的配套奖励。
(十四)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创新创业大赛资助
对联合我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经区批准后,按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的最高50%给予资助,每个用人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
(十五)创新创业人才购房补贴
在区内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电商平台龙头企业、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实验室等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3个月社保的第一至第七层次人才,在区内购买首套且唯一一套商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第一层次,最高100万元;第二层次50万元;第三层次40万元;第四层次30万元;第五层次15万元;第六层次10万元;第七层次5万元。购房补贴不超过实际购房价格,分5年等额发放。若人才在购房补贴政策享受期内转让出售房屋,将取消发放剩余补贴资金。
(十六)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
完善高层次人才健康管理中心建设,畅通高层次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就医保健绿色通道,委托专业体检机构定期开展高层次人才免费健康体检,区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可定期享受每次最高3000元标准的健康体检。
第九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区管委会或其下属单位、国有企业组织开展的我区人才引进、培养、培训、交流、宣传和人才工作信息化等活动或项目支出;
(二)每年度招才引智工作经费支出;
(三)实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计划相关费用,实施市场化人才服务费用;
(四)召开高层次人才座谈会、产才对接会、研讨会、评审会、评选活动、高层次人才慰问费用等其他人才工作费用;
(五)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由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人才活动和项目支出费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采取“免申即享”、集中申报、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各项目的适用对象、申报流程、申报时限、申报所需材料等申报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个人证照、数据检索、匹配的项目,实行“免申即享”系统兑现,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选、比对、匹配、审核后,自动将资金拨付给对应层次人才/单位,实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兑现免申请、快速到账。“免申即享”与个人/单位诚信无缝对接,严格执行个人/单位诚信机制,更好发挥扶持资金绩效作用。
第十二条 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实现个人证照、数据检索、匹配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或专项申报。申报人/单位须提交诚信承诺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人才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区财政国资局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先试工作,探索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免申即享”,区财政国资局每月结合实际情况拨付资金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免申即享”一般账户。区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区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完善资金使用程序,将相关材料报区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党工委人才办定期组织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人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所遇相关问题。资金拨付后,区人才服务中心、区财政国资局、区综合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监督工作,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免申即享”是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的先行先试做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免申即享”系统拨付资金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手段而非人为因素导致系统数据匹配失误错发、误发资金的,区财政国资局、区人才服务中心有权追回资金。如因人才拒不退回、失联、去世等原因造成资金无法追回,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区智慧大旺办联合向区管委会报备。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认真核实个人信息,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等方式骗取、非法占有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报单位对申请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进行严格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其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以往区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政策项目申报且享受期已满的人才,不再追溯申报;已按原政策项目申报但享受期未满的人才,仍按原政策规定兑现,如所在用人单位发生变化且新的用人单位不在原政策适用名单,资金停止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具体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若在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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