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掺混肥料抽取的总样本量不得少于4kg,其余种类肥料抽取的总样本量不得少于3kg。将采集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4个洁净、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塑料瓶中,其中3份用于检验,1份作为备用样品。抽回完整的最小销售包装标签至少一份,与检验样品一同封样。
抽样人员应确认样品类型和等级等信息。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表2。
表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表2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
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