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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肇庆高新区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3-08-30 17:44:48    来源: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成品堆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4条,其中12条作为检验样品,12条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应注明产品的以下信息:

型号(或最大允许装载质量):LA型/TA型/A型/B型/C型;

类别:单层袋/多层袋/涂膜袋/复膜袋。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2。

表2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拉伸负荷

GB/T 8946-2013 6.3

GB/T 8946-2013 7.3

2

涂膜袋和复膜袋的剥离力

GB/T 8946-2013 6.3

GB/T 8946-2013 7.3

3

耐热性能

GB/T 8946-2013 6.4

GB/T 8946-2013 7.4

4

跌落性能

GB/T 8946-2013 6.5

GB/T 8946-2013 7.5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8946-2013《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4.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