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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肇庆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桶、方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3-08-30 17:44:32    来源: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各类产品具体抽样数量见下表:

表1  各类产品的抽样数量

序号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检验数量

备样数量

1

方桶

30个

15个

15个

2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

闭口型

30只

15只

15只

开口型

18只

9只

9只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需配封闭器才能检验的产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包含封闭器,封闭器可装配在产品上或单独包装。封闭器装配在产品上的样品,封条应加封在封闭器和产品的结合部位,封闭器单独包装的应在其包装上加封封条。

其他需要注明的产品信息内容详见下表:

表2部分产品需注明的信息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应提供的其他产品信息

1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

级别(Ⅰ级、Ⅱ级、Ⅲ级)、单件包装件毛重、拟装相对密度(d)超过1.2的液体物质时应标注拟装物相对密度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3、表4。

表3方桶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气密试验

GB/T 17343-1998

GB/T 17343-1998

试验压力20kPa, 保压时间5min

2

液压试验

GB 12463-2009

GB 12463-2009

试验压力100kPa,保压时间5min

3

跌落试验

GB 12463-2009

跌落高度1.2m

4

堆码负载

GB/T 17343-1998

GB/T 4857.3-2008

GB/T 17343-1998

堆码时间24h

5

提环拉力

GB/T 17343-1998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表4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气密试验

GB 18191-2008

GB 19160-2008

GB/T 17344-1998

2

液压试验

GB 18191-2008

GB 19160-2008

3

堆码试验

GB/T 4857.3-2008

拟装液体:

试验温度40℃, 堆码时间28d

拟装固体:

试验温度常温,堆码时间24h

堆码高度3m

4

跌落试验

GB/T 4857.5-1992

样品及其内装物前处理温度-18℃,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8191-2008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

GB 19160-2008 《包装容器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GB/T 17343-1998 《包装容器 方桶》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2.1单项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单项判定原则见表5、表6。经检验,检验项目符合单项判定原则,判该单项合格。检验项目不符合单项判定原则,判该单项不合格。

表5方桶单项判定原则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量

n

判定原则

[Ac  Re]

1

气密试验

5

[ 0  1 ]

2

液压试验

5

[ 0  1 ]

3

跌落试验

5

[ 0  1 ]

4

堆码负载

5

[ 0  1 ]

5

提环拉力

5

[ 0  1 ]

表6 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单项判定原则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量

n

判定原则

[Ac  Re]

1

气密试验

3

[ 0  1 ]

2

液压试验

3

[ 0  1 ]

3

堆码试验

3

[ 0  1 ]

4

跌落试验

6

[ 0  1 ]

3.2.2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