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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自行车!肇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

- 发布日期:2025-02-11 08:51:01    来源: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当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城乡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帮助广大消费者科学购买和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肇庆市市场监管局现向广大电动自行车消费者提示如下:

  01

  选购常识

  1.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电动自行车,坚决拒绝购买“三无”电动自行车产品。同时,记得索要发票,这是日后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

  2.电动自行车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需查看产品的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信息,并与实物进行核对。

  3.确认产品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车载蓄电池是作为辅助能源,且标称电压应小于或等于48V。

  4.应仔细检查随机附件是否包括说明书、合格证、用户警示说明等。同时,注意询问销售商家并查看电动自行车电池是否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

  5.应主动拒绝非法改装、加装影响通行安全的座位、车篷、遮阳伞、音响和照明等装置。更不能主动要求销售者或维修者为自己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切勿改变蓄电池类型、更换超48V大容量蓄电池、改造速度控制器等,避免交通事故和消防隐患发生。

  02

  使用常识

  1.使用前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

  2.充电时应采用原车的配套充电器,严禁混用不同电池种类的充电器。

  3.电动自行车充电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在低温、高温环境或室内、楼梯间、过道充电,不能飞线充电或一板多充。充电过程中,严禁在充电器上覆盖任何物品。

  4.在接通或断开充电器与电池的连接前,先断开电源。若充电指示已完成,应及时取下充电器,防止过充。

  5.行驶中,不要将充电器放在车上,避免路面颠簸导致充电器内部发生短路,充电时引起自燃;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以防电机进水,充电时短路着火。

  6.电动自行车骑行结束后,建议将电池自然冷却20分钟以上,待恢复正常温度再进行充电。

  7.经常检查电池是否有鼓包现象,充电器是否完好,如需更换,请选择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上配套的型号。

  8.电动自行车长时间不使用时,建议定期对电池进行充电,以保持适当的电荷水平。